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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行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楠与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楠,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初118号原告刘楠,女,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张彦涛,男,198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耳河路与才高街交叉口东龙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卢高义,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振平,该局餐饮监管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楠诉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东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楠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