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民初5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伟庭与任红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庭,任红权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240号原告:杨伟庭,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被告:任红权,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杨伟庭为与被告任红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杨伟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伟庭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路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