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伟庭与任红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庭,任红权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240号原告:杨伟庭,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被告:任红权,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杨伟庭为与被告任红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杨伟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伟庭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路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