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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4刑初86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辉出庭支持公诉。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末某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XX小区被害人张某某家仓库,撬锁入内,盗得铜质燃气灶炉头266个(价值4469元)。作案后,所盗物品被其变卖,得款1080元被其挥霍。2.2017年4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XX小区被害人王某某家仓库,采用上述手段,盗得废铁20斤(价值8元)、木刨子八个、液压千斤顶、铁梯子、煤气灶、铁钎子各一个。作案后,所盗物品被其变卖,得款64元被其挥霍。3.2017年4月20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XX小区被害人于某某家仓库,采用上述手段,盗得双喜牌电压力锅一个(价值190元)、香雪牌小麦粉一袋(价值31.9元)、电饭锅一个。作案后,所盗物品被其藏匿于家中。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实施盗窃犯罪三起,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698.90元。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笔录、抓获、破案经过、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作案工具及被盗物品照片、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频光盘及截图、指认现场照片、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刘某某系初犯,且大部分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可对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刘某某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向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