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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明富与李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富,李光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228号原告:李明富,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告:李光军,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原告李明富与被告李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富撤回对被告李光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李明富负担。审 判 长  肖亚军人民陪审员  冯 毅人民陪审员  刘叶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