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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杨洪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杨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陵县东升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继永,局长。被执行人杨洪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杨洪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洪成对行政裁定书中行政处罚的罚款部分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鲁1324行审34号行政裁定书第三项中关于罚款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胜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士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