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延民与长春市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运输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民,长春市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945号申请执行人刘延民,男,住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王家屯。被执行人长春市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住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法定代表人田秋月,系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延民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吉0104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申请人运输费12,7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有集体土地但无法处置。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