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郝周刚、青岛大祥果蔬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周刚,青岛大祥果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郝周刚,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执行人:青岛大祥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威路南泉河头村,组织机构代码06108394-6。法定代表人纪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周刚与被执行人青岛大祥果蔬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