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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良、张咏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良,张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721号申请执行人:金良,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张咏梅,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金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77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咏梅在(2017)浙0481执272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咏梅存款人民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78元,执行申请费1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