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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秀荣,石永建,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范秀荣,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石永建,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刘勇,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秀荣、石永建、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已经调查的财产状况外,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申请人进行了调查,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单商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东春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泽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