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22民初194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庭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19日,被告杨某某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180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向我出具了欠据,后一直未偿还借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公告费。被告杨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2014年我向原告借款共120000元,一直未偿还,后计算本息合计180000元,又于2016年4月19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据,原借据已经撕毁。被告李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二被告在内蒙古投资兴建饲料加工厂,需周转资金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一直未偿还。2016年4月19日双方计算本息合计共180000元,二被告再次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某某人民币180000元”,原借据被撕毁。被告杨某某庭审中自认重新出具的借据上面的签字为夫妻二人所签。借据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至原告诉至法院一直无法与之取得联系,本院依法向被告李某某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另查明,原告的经济收入来源是包工程所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出示了借条原件,证实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明确,故本庭予以确认。二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某某、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杰代理审判员 鲍佳易人民陪审员 刘 玉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健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