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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恢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一刚申请执行乐山川闽铁合金有限公司、雷应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刚,乐山川闽铁合金有限公司,雷应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恢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一刚。被执行人:乐山川闽铁合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雷应槐。本院受理王一刚申请执行乐山川闽铁合金有限公司、雷应槐其他合同一案,执行标的139738.95元。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措施查明二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的结果及案件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洪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