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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庆安惠通铁路物资经销公司铁路商务会馆申请绥化车务段铁力劳务服务公司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安惠通铁路物资经销公司铁路商务会馆,绥化车务段铁力劳务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庆安惠通铁路物资经销公司铁路商务会馆。法定代表人:郭永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绥化车务段铁力劳务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忠,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安惠通铁路物资经销公司铁路商务会馆与被执行人绥化车务段铁力劳务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伟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