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9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建军与浙江易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军,浙江易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9048号原告:叶建军,男,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杜兴祖,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易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甑平路。法定代表人:许益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勇(被告公司副总经理),男,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叶建军诉被告浙江易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8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17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兴祖、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废木材作加工燃料。2017年1月23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85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3月30日开始支付,于同年6月30日前付清。后被告因故分文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易派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建军货款78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17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由被告浙江易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旭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