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5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5547朱泽与夏杰、顾乔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泽,夏杰,顾乔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547号原告:朱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杰。被告:顾乔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泽与被告夏杰、顾乔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泽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为415元,由原告朱泽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熊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