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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5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5547朱泽与夏杰、顾乔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泽,夏杰,顾乔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547号原告:朱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杰。被告:顾乔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泽与被告夏杰、顾乔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泽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为415元,由原告朱泽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熊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