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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欧阳家良、郑利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家良,郑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家良,男,1955年5月4日,汉,湖南省人,住萍乡市,被执行人:郑利良,男,1953年10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家良与被执行人郑利良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利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利良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利良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 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