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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姜兴涛与潘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兴涛,潘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299号原告:姜兴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潘晓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姜兴涛与潘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姜兴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兴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姜兴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