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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王佩生与何兆祎、郝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生,何兆祎,郝艳,扬州欧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23民初2498号原告:王佩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本新,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兆祎。被告:郝艳。被告:扬州欧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开年,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佩生与被告何兆祎、郝艳、扬州欧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佩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本新、被告郝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兆祎、欧畅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佩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4000元;2、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来,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6000元,并定于2015年9月29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佩生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借款人:何兆祎,2015-9-29(被告扬州欧畅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又偿还了10000元,目前,被告尚欠原告34000元。经查,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郝艳与被告何兆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郝艳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原告患脑溢血住院急需资金治疗,曾多次与被告沟通,但未果。现原告急需资金用于治病,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郝艳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并非我与何兆袆所借,是原告借给的何开年,原告向被告何开年索要未要到,后找到何兆袆还了80000元,是通过农商银行汇款给原告的,由于这个卡已经遗失所以无法调取,请求对该事实进行查实。原告王佩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短信,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原、被告举证、质证意见以及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2014年12月份,被告欧畅公司因经营所需向原告王佩生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欧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开年出具借条一张。此后,被告欧畅公司陆续归还借款,2015年年初,何开年因欧畅公司经营困难,故躲避原告王佩生。2015年9月29日,原告王佩生与欧畅公司、何兆祎结算借款,由欧畅公司出具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佩生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4000)”,被告欧畅公司在借款人处盖章,同时何兆祎在盖章处签名。此后,因何开年外出躲债,由何兆祎代为偿还了10000元借款。另查明,被告何兆祎在大学毕业后就在欧畅公司帮助其父亲何开年经营欧畅公司,何开年在2015年外出后,欧畅公司由何兆祎管理。本院认为,欧畅公司因经营所需向王佩生借款,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欧畅公司出具借条后未能积极还款,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郝艳抗辩全部偿还,无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34000元予以支持。关于何兆祎出具借条以及在借条中签名的性质,本院认为,何兆祎系何开年儿子,何兆祎一直帮助何开年经营欧畅公司,在何开年因债务纠纷外出后,何兆祎负责管理公司,其在管理公司期间做出的民事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亦应由欧畅公司负担,故案涉借款的本质仍为欧畅公司的债务,何兆祎在借款人处的签字行为并非债务加入或者对债务的担保,故何兆祎不承担还款责任,同理,该债务并非何兆祎与郝艳因家庭生活所需,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因出借人与借款人并未有律师代理费的约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3000元的代理费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扬州欧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佩生借款34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佩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欧畅公司负担3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刁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