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8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117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2号26层3号.负责人:丁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雅丽,系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律师。被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14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湘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