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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立明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立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40号罪犯王立明,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立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宣判后,王立明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汴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立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夏季至8月,王立明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政府从事防汛款物的管理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多人通过多计算取土面积和运输立方数的方法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进行私分。案发后,王立明等5人共退赃17.53万元,王立明退赃3万元。罪犯王立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5月、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8月、12月获得表扬。自2014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二次,优秀三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立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