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丁国栋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张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丁国栋,张歆,陈凯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咸通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1721232X。负责人:侯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国栋,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本香集团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歆,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系陕D×××××号车辆的驾驶人及所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凯宾,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系陕E×××××号中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及所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车站大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709986989B。负责人:薛天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丁国栋、张歆、陈凯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杨陵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3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中心支公司因其私下已经与被上诉人丁国栋达成赔偿协议,故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中心支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凤梅审判员 李翔宇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