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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海南向阳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郭文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海南向阳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郭文静,胡凤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204号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田天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向阳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郭文静。被执行人:郭文静,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胡凤贞,女,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向阳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郭文静、胡凤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26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南向阳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郭文静、胡凤贞支付人民币6245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向阳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郭文静、胡凤贞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海南向阳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郭文静、胡凤贞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南向阳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郭文静、胡凤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明进人民陪审员  徐天云人民陪审员  陈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