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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胥艳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胥艳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9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水冶镇永通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于银俊,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力、左灿灿,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胥艳梅,女,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通公司)与上诉人胥艳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豫0505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双方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豫0505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胥艳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