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永力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永力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2172号原告: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道清路红旗区工业园区文岩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世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军亮,河南灜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贵阳永力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黄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方啟阳,执行董事。原告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永力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1561元,由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缑泰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