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吴永利与江西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利,江西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749号原告:吴永利,男,1985年1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现住江西省大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斌,大余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江西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68号商住楼一楼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7005508984847。法定代表人:胡灏溔,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吴永利诉被告江西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江西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款项,原告吴永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永利撤回对被告江西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显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