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登举与冯金奎、冯广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举,冯金奎,冯广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016号原告:杨登举,男,1953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冯金奎,男,1938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冯广才,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登举与被告冯金奎、冯广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登举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登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杨登举负担。审判员 田 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敬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