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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登举与冯金奎、冯广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举,冯金奎,冯广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016号原告:杨登举,男,1953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冯金奎,男,1938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冯广才,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登举与被告冯金奎、冯广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登举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登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杨登举负担。审判员 田 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敬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