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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贵州省纳雍县江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贵州省纳雍县江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252号申请人:吴某,男,1976年1月2日出生,穿青人,住纳雍县鬃岭镇。被申请人:贵州省纳雍县江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勺窝乡。法定代表人:张俊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贵州省纳雍县江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525民初1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龙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