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方军营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军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38号罪犯方军营,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襄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军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150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方军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至9月间晚上,陈金水、焦帅、方军营预谋后,携带扳子、钢片等作案工具,先后在叶县、汝州、郏县、鲁山、襄城县等地,八次盗窃他人五菱面包车8辆,部分销赃,共计价值212902元。案发后,赃车均已追退。该犯系主犯。罪犯方军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2月获得记功一次;2015年7月、12月,2016年6月、11月共获得表扬四次。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5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较差、优秀、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方军营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军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