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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新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恢10号刘新祯与陈波涛、于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77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新祯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2017)鲁0304执恢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治国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隆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