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开资诉刘长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资,刘长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刑初191号自诉人李开资,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人刘长舟,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住商城县。自诉人李开资以被告人刘长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长舟已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李开资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舟已与自诉人和解,并全部履行执行义务,自诉人李开资要求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开资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