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4121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炳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炳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4121号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月塘小区11幢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宝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维俊,该公司职员。被告:朱炳勇,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炳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智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周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