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413号申请人: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建设南新街24号。法定代表人:幸钶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恋,四川旌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亭,四川旌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电子路88号第一幢二层二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瑞升消防工程��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普利大道一段33号9栋1层1号的房屋一套(业务件号:权0277932),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3号9栋1层1号的房屋一套(业务件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