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汪玉南与王云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南,王云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张礼明,王由娣,钱江澜,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913号原告:汪玉南,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辉,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飞,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58号花亭大厦709室。负责人:陆克俊。被告:张礼明,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王由娣,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钱江澜,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2号安庆国际金融培训中心大楼一层、七层、八层、十一层。负责人:程向东。原告汪玉南诉被告王云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张礼明、王由娣、钱江澜、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汪玉南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玉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南撤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原告汪玉南负担。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