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周桂春、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周桂春,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负责人:冯刚。被执行人周桂春,女,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终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周桂春、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桂春、王峰所有的财产但暂无法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同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