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寿胜利、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杂货港务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寿胜利,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杂货港务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3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寿胜利,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杂货港务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丙太路(友谊路南立交桥下)。负责人:杨一平,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寿胜利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杂货港务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民终4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寿胜利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明显错误。两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有失法律的公平正义。申请人本次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损失明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如人民法院在申请人发生新的事实情况下,还不能依据查明事实对申请人的诉讼标的作出实体裁决,显然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悖。故向贵院提起再审,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以彰显法律公平正义。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寿胜利中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丢失档案的法律责任,即承担其到达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诉讼请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决(2010)海民初字第2692号、二审判决(2011)秦民二终字第329号及本院(2016)冀民申12号民事裁定书都已经做出了结论。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因丢失档案、不能办理社会保险,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该项损失946400元,属于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提起的重复诉讼,故原一、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寿胜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寿胜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