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1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冯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冯小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208号之一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商贸街36号。主要负责人:胡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旋,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展飞,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冯小雪,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冯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国动审 判 员 赵晓磊人民陪审员 沈桂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骆长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