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小平、习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平,习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平,男,1989年12月14日,汉,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习蓉,女,1981年4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平与被执行人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民终3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习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习蓉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习蓉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 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