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赣县梅林信用社、赣县梅林镇章贡村委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县梅林信用社,赣县梅林镇章贡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赣县梅林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钟某某,主任。被执行人赣县梅林镇章贡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温某某,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赣县梅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赣县梅林镇章贡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89)赣法经民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楠审 判 员 崔 晓 明审 判 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琛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