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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双建与吴长江、岳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建,吴长江,岳清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189号原告王双建,男,生于1982年5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长江,男,生于1991年2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岳清菊,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林,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志浩,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建与被告吴长江、岳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1元,退还11251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双建负担。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