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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执行霍亚飞、高玉峰、张晋伟、张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亚飞,高玉峰,张晋伟,张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73号被执行人:霍亚飞,男,汉族,1993年8月24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被执行人:高玉峰,男,汉族,1991年10月13日生,黑龙江省巴彦县人。被执行人:张晋伟,男,汉族,1992年4月8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被执行人:张煜,男,汉族,1994年5月6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本院在执行霍亚飞、高玉峰、张晋伟、张煜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对四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四被执行人均正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条件。已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新瑞人民陪审员  焦宝东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