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仕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仕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督1号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雅园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宏伟,男,衡南县人,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王仕光,男,汉族,衡南县人。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于同年7月13日发出(2017)湘0422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24��书面提出没有向申请人借款,实际借款的是担保人的异议成立,应当终结督促程序,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0422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妮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