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辖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勇与宋伯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勇,宋伯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伯桥,男。上诉人陈勇因与被上诉人宋伯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1民初17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勇上诉称,陈勇与宋伯桥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即使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因陈勇和宋伯桥都是邵阳市交警支队的干警,双方的住所地都在邵阳市,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邵阳市双清区。宋伯桥提供的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大禾塘街道办事处荷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是不客观的。客观事实是宋伯桥和陈勇先后从邵东县交警大队调入邵阳市交警支队工作后,两人都在邵阳市交警支队家属区有房产,并且居住在邵阳市交警支队家属区。本案应由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宋伯桥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宋伯桥依据上诉人陈勇出具的借据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宋伯桥在邵阳市交警支队工作,但其提供的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荷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证明,均证实了宋伯桥仍随同妻子及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在邵东县的事实。陈勇对上述证据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来否认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故对其上诉主张不予认可。原审法院作为宋伯桥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陈勇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宋伯桥与陈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不属于本管辖异议案件的审查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跃辉审 判 员 袁文革审 判 员 康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红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