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土地房屋勘测规划院与重庆诚硕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土地房屋勘测规划院,重庆诚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5民初4974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土地房屋勘测规划院,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陈德凡,该单位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诚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叶利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建维,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土地房屋勘测规划院(以下简称长寿房土勘规院)与被告重庆诚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硕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寿房土勘规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被告诚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寿房土勘规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其职工侵权造成的损失22631.04元。事实和理由:李翔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2016年3月至4月底,李翔在原告单位利用其职务之便,采取以低配CPU替换高配CPU的方式给原告造成了22631.04元的损失,被告应就李翔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诚硕公司辩称,李翔虽为我公司员工,但其违法犯罪行为并非我公司指使,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至4月底期间,案外人李翔利用担任诚硕公司电脑维护人员的工作便利,多次采取低配旧电脑CPU替换高配新电脑CPU的方式在长寿房土勘规院盗取电脑CPU共17块。同年5月4日,李翔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赃物未缴回。2017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17)渝0115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翔构成盗窃罪,该判决主文第三项“责令被告人李翔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市长寿区国土和房屋管理局经济损失55480元……重庆诚硕科技有限公司876元”,且该判决现已生效。原告陈述其属于重庆市长寿区国土和房屋管理局下级单位,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中载明了重庆市长寿区国土和房屋管理局被盗窃的电脑CPU价格为55480元,而原告认可被盗的电脑CPU价格包含其中。本院认为:李翔通过采取低配旧电脑CPU替换高配新电脑CPU的方式盗窃原告电脑CPU的犯罪事实已经(2017)渝0115刑初28号刑事判决审理查明,本院予以确认;同时,该判决已经就原告的失窃损失归入上级单位即重庆市长寿区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并判令由李翔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翔虽为被告的工作人员,但其盗取原告财物的行为并非被告的授意,而是其出于私利盗取财物,被告也没有因此获得利益,故李翔盗取电脑CPU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李翔已经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且在(2017)渝0115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中已经就原告的损失作出处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土地房屋勘测规划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土地房屋勘测规划院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