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行申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冬莲、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任冬莲,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申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冬莲,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五马路90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强,局长。再审申请人任冬莲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终字第3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冬莲申请再审称:1.任冬莲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2014-146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给任冬莲公开的是房屋拆迁裁决调解笔录。两审法院没有审查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的“片拆迁协商记录”是不是任冬莲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该拆迁协商记录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剥夺再审申请人的合法知情权。2.两审法院没有查明“片拆迁协商记录”不属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协商记录,用“片拆迁协商记录”代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属于认定事实不清。3.被申请人没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作出的【2007】津南开拆裁字第C115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违法。请求:1.依法撤销两审判决;2.撤销编号为2014-146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再审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任冬莲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调取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的资料: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2014-146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将房屋拆迁裁决调解笔录向任冬莲公开。两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2014-146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为违法正确。因被申请人在其编号为2014-163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已向任冬莲公开了涉案拆迁协商记录,任冬莲仍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知情权受到侵害,理由不成立。两审法院判决驳回任冬莲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公开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正确。任冬莲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任冬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冬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雅晶代理审判员 李 瑾代理审判员 张明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