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效仪与封成庚、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效仪,封成庚,谭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296号原告张效仪,男,194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封成庚,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谭建华,女,汉族,1955年2月3日出生,住邵东县。原告张效仪与被告封成庚、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效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效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张效仪承担。审 判 长 刘玉石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凯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