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02执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钟文、王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文,王惠良,苏会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7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文,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托代理人谢自强,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惠良,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苏会河,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文与被执行人王惠良、苏会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该案,并同意该案作终本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集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