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防震与范恒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防震,范恒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207号原告:周防震,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付勇,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恒轮,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周防震诉被告范恒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周防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防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防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防震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巩羽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