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其与龙贤、龚伟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其,龙贤,龚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151号申请人李其,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龙贤,男,19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龚伟华,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申请人李其与被申请人龙贤、龚伟华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其为防止被申请人龙贤、龚伟华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秋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阳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