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群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北京群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仰陵村村委会路南600米。法定代表人展立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群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8号院1号楼3层325。法定代表人魏婷,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涛,北京市京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展公司)因与北京群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207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展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及的《施工机械租赁合同》并非华展公司签订,故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对华展公司没有约束力。另,华展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群林公司对华展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对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约定,即由原告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人民法院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群林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关于华展公司主张该合同并非其签订的内容,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华展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