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与丁大勇、刹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赵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丁大勇,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赵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43号负责人:王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大勇,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富强路邮政花园*栋3门***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明,吉林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威尼斯花园27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科,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大勇、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赵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6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溪代理审判员 吴丹代理审判员 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