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舒红辉与袁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红辉,袁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263号原告:舒红辉,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袁琪,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红辉与被告袁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舒红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红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红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舒红辉负担。审判员 钟江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丽辉 关注公众号“”